拍賣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04年第24號,公布《拍賣管理辦法》 《拍賣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11月15日商務部第14次部務會議審議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推動拍賣業的對外開放,促進拍賣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以下簡稱拍賣法)和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各種經營性拍賣活動,應當由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進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拍賣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經營性拍賣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條 商務部是拍賣行業主管部門,對全國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拍賣企業從事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拍賣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拍賣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六條 申請設立拍賣企業的投資者應有良好的信譽,無違反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七條 設立拍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三) 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 有三名以上取得拍賣業從業資格的人員,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賣師;并有與主營業務密切聯系的行業從業資格的專職或兼職人員; (五) 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 (六) 符合商務主管部門有關拍賣行業發展規劃。 第八條 申請設立拍賣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請書; (二) 公司章程、拍賣業務規則; (三)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四) 擬任法定代表人簡歷和有效身份證明; (五) 擬聘任的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及從業人員的相關資質證明; (六) 固定辦公場所產權證明或租用合同; 第九條 拍賣企業從事文物拍賣的,應當遵循有關文物拍賣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國有資產等標的的拍賣應由具有相應拍賣資格的拍賣企業承擔,具體資格條件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規范管理、擇優選用的原則制定,并報商務部備案。 第十條 拍賣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拍賣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拍賣”字樣。 第十一條 拍賣企業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符合拍賣業發展規劃; (二) 年檢合格; (三) 企業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五百萬元人民幣且全部繳清,拍賣企業對每個分公司,需撥付不少于一百萬元人民幣的資金或實物; (四) 分公司應有兩名以上取得拍賣業從業資格的人員,并有與主營業務密切聯系的行業從業資格的專職或兼職人員; (五) 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六) 經營拍賣業務三年以上,最近兩年連續盈利,其上年拍賣成交額超過五千萬元人民幣;或者上年拍賣成交額超過二億元人民幣。 第十二條 拍賣企業設立分公司,申請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 擬設立分公司的申請報告; (二)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 最近兩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四) 擬任分公司負責人簡歷及有效身份證明; (五) 擬聘任的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及從業人員的相關資質證明; (六) 固定辦公場所的產權證明或租用合同。 第十三條 設立拍賣企業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申請設立拍賣企業及分公司,應當先經企業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并頒發拍賣經營批準證書。申請人持拍賣經營批準證書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拍賣企業及分公司的設立許可可以采取聽證方式。
拍賣經營批準證書由商務部統一印制。 第十四條 拍賣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注冊登記項目前,應當先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并由其換發拍賣經營批準證書。 第十五條 拍賣企業及分公司自領取拍賣經營批準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未領取營業執照,其拍賣經營批準證書自動失效。
拍賣企業及分公司成立后六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后連續六個月無正當理由未舉辦拍賣會或沒有營業納稅證明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商務主管部門收回拍賣經營批準證書。 第十六條 拍賣企業根據章程規定事由、股東會決議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被責令關閉的;或者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注銷。 第三章 外商投資拍賣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拍賣企業可以從事經營性拍賣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鼓勵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先進的拍賣技術和經營管理經驗、廣泛的國際拍賣營銷網絡的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拍賣企業。 第十九條 設立外商投資拍賣企業除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有關規定; (二) 外商投資拍賣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年,在中西部設立外商投資拍賣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四十年。 第二十條 已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拍賣企業申請設立分公司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外,還應按時參加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并年檢合格。 第二十一條 設立外商投資拍賣企業,申請人除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 合同、章程(外資拍賣企業只報送章程)及其附件等; (二) 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 (三) 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四) 中國投資者擬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拍賣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 (五) 擬設立外商投資拍賣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外商投資拍賣企業設立分公司,申請人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企業驗資報告。 第二十二條 設立外商投資拍賣企業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申請人應向商務部報送第二十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商務部應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于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拍賣經營批準證書,對于不批準的,應說明原因。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拍賣經營批準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商務部對外商投資拍賣企業及分公司的設立許可可以采取聽證方式。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拍賣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注冊登記項目前,應當報商務部核準,并換發拍賣經營批準證書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拍賣企業及分公司成立后六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后連續六個月無正當理由未舉辦拍賣會或沒有營業納稅證明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商務部收回拍賣經營批準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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