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第二條 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一)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規定,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產權轉移書據范圍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
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規定,第三條 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因此,根據上述文件規定,通過拍賣所取得的工業用地及建筑物,作為承受方應當繳納契稅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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