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受人明知《競買公告》中有“稅費均由買受人承擔”的約定還參與競拍的還能否再主張應由轉讓方繳納的稅款從拍賣價款中扣繳?
裁判要旨
本案《競買公告》約定“標的物過戶登記手續由買受人自行辦理,所涉及的買賣雙方的稅費及其可能存在的物業費、水、電等欠費均由買受人承擔”,是法院在拍賣案涉房產過程中,對稅費實際承擔主體的約定以及公示。競買人在知悉競買約定和相關的法律后果后參與競拍應視為同意《競買公告》對稅費負擔的約定。在案涉房產拍賣成交后,其再要求改變拍賣公告的稅費分擔方式,從拍賣款中扣繳轉讓方應承擔的稅費,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案例索引 《雷麗彬、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2020)最高法執監232號】 爭議焦點
買受人明知《競買公告》中有“稅費均由買受人承擔”的約定還參與競拍的還能否再主張應由轉讓方繳納的稅款從拍賣價款中扣繳?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福州中院在拍賣案涉房產時,未依網拍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在網絡司法拍賣平臺發布拍賣公告當日公示評估報告副本,存在瑕疵。結合福建高院另案調查的案涉相關房產的稅費情況,如果該瑕疵造成了案涉房產實際稅費遠超買受人雷麗彬的預估,致使其產生重大誤解,則雷麗彬可以該重大誤解致其購買目的無法實現為由,依網拍規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申請撤銷拍賣。但買受人雷麗彬不主張撤銷本次拍賣,僅要求從拍賣款中扣繳轉讓方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等稅費,該請求本質上在于請求變更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而非撤銷該基于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就此而言,福建高院認為雷麗彬的該項請求沒有法律依據,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并無不當。 《競買公告》第七條關于“標的物過戶登記手續由買受人自行辦理,所涉及的買賣雙方的稅費及其可能存在的物業費、水、電等欠費均由買受人承擔”,是福州中院在拍賣案涉房產過程中,對稅費實際承擔主體的約定以及公示。該約定并非對法定納稅義務主體的變更,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違背稅收法定原則。雷麗彬在知悉競買約定和相關的法律后果后參與競拍并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應視為同意《競買公告》對稅費負擔的約定,并書面承諾遵守。在案涉房產拍賣成交后,雷麗彬要求改變拍賣公告的稅費分擔方式,從拍賣款中扣繳轉讓方應承擔的稅費,有違誠實信用原則。若支持該請求,將會損害其他潛在競買人與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有違司法拍賣的公平、公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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