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規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公司章程,參照國際通行慣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競買人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應在領取應價號牌前交納競買保證金。競買保證金的具體數額由本公司確定。 第三條、本公司舉行的拍賣會采用三輪次有保留價、增價有聲拍賣方式(特殊情況例外)。起拍價不一定是拍賣標的的保留價,如競買人的最高報價未達到委托人確定的保留價,該報價不發生效力,拍賣師將終止該拍賣標的的拍賣,作留標處理;拍賣師報出起拍價后無競買人舉牌應價,也作留標處理。 第四條、拍賣開始后,首先由拍賣師宣布起拍價,然后競買人舉牌應價。有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的競買人同時舉牌應價時,由拍賣師隨機指定一名競買人應價。競買人一經舉牌應價不得撤回,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報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競買人在加價競買時,每次加價必需按照拍賣師給出的加價幅度本數或其倍數遞增,加價幅度由拍賣師于拍賣時宣布,同時拍賣師有權視拍賣現場情況適當調整加價幅度。 第五條、持應價號牌者為競買人本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舉牌應價即視為競買人已了解并愿遵守該場拍賣會《競買須知及拍賣規則》以及其他的相關約定,因舉牌應價而產生的相應權益和義務概由競買人本人享有和承擔。 第六條、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確認等于或超過該拍賣標的的保留價時,拍賣師落槌以示成交,該競買人即成為拍賣標的的買受人。落槌成交后買受人不得反悔,否則將承擔以下責任: (1)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 (2)承擔成交價款10%的違約金; (3)承擔本次拍賣會約定的委托人、買受人應支付的拍賣傭金; (4)若再次拍賣的成交價低于本次成交價,由本次違約買受人賠償其差額; (5)承擔再次拍賣的所有的費用; (6)法律、法規確定的其他責任 第七條、競買成功的競買人即為買受人,買受人應與本公司工作人員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第八條、買受人所交的競買保證金優先抵交拍賣傭金后剩余部份轉為拍賣價款;未成交的競買人所交競買保證金于拍賣會結束退還應價號牌后即可辦理退還手續(不計息)。 第九條、本公司舉行的拍賣會,除特別申明外,涉及的貨幣計量均以人民幣為本位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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