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第五十六條: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被執行人在拍賣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額金錢清償債務,要求停止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執行人應當負擔因拍賣支出的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