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布《罰沒財物管理辦法》(下稱《辦法》),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辦法》在重申罰沒財物拍賣應委托拍賣的同時,對罰沒財物的范圍、罰沒財物處置的原則及程序等做了規定。對拍賣行業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罰沒財物處置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罰沒財物是指,執法機關依法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追繳決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決取得的罰款、罰金、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沒收的保證金、個人財產等,包括現金、有價票證、有價證券、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等。《辦法》對罰沒財物的移交和保管、處置等,作出了相應規定。 《辦法》規定,罰沒財物的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法分類、定期處置,提高處置效率,降低倉儲成本和處置成本,實現處置價值最大化。 罰沒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全額上繳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中央與省級罰沒收入的劃分權限,省以下各級政府間罰沒收入的劃分權限,按照現行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確定。海關、公安、中國海警、市場監管等部門取得的緝私罰沒收入全額繳入中央國庫。 辦法》還規定,“執法機關扣押的涉案財物,有關單位、個人向執法機關聲明放棄的或者無人認領的財物;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依據黨內法規收繳的違紀所得以及按規定登記上交的禮品、禮金等財物;黨政機關收到的采購、人事等合同違約金;黨政機關根據國家賠償法履行賠償義務之后向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追償的賠償款等,參照罰沒財物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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